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开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规定,对拟发行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作出规定。第12号《备忘录》就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拟发行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超过这一比例的,要求其在此次发行前纠正。二、拟发行公司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发行人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三、拟发行公司以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资产或权益的,其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距前一次发行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其提出发行申请和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时间可以不受一年间隔期的限制。
按照一般的理解,文件中所提到的“拟发行公司”,应当是涵盖所有的有筹资要求的公司,包括首发(IPO)、增发、配股等。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如果此规章开始实行,将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投资、融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并带来一定的投资机会。
根据统计,我们可以得到不同对外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所对应的公司数量,其中不难发现有超过80家公司的这一比例超过50%。按照股票发行第12号备忘录的规定,这83家上市公司如果不改变现有的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比例将得不到重新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的能力。而结合目前上市公司中131家公司提出增发融资、117家公司提出配股融资、61家公司提出可转债融资的公司,有包括中集集团(相关,行情)、信联股份(相关,行情)、厦门建发(相关,行情)、鲁银投资(相关,行情)、辽宁成大(相关,行情)、盐田港(相关,行情)、神龙发展(相关,行情)、华侨城(相关,行情)、招商局(相关,行情)、复星实业(相关,行情)、申华控股(相关,行情)等公司在没有调整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将难以实现再融资。
其次,出于再融资的需求,控股型公司将不得不改变投资策略、调整资产结构。控股型公司主要经营策略是以对外投资的收益作为企业的利润来源,强调的是被投资企业的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溢价收入,母公司主要是作为投资中心和资本运营中心,因此是否对投资企业控股或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控股类上市公司并不非常重视。在中国证监会“12号备忘录”出台以后,如果这些对外投资已经超过净资产50%的控股类公司有继续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要求,就必须出售一些对外投资的资产,或者继续扩大部分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以达到实质性控股的比例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而对于一些对外投资占净资产50%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或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由于短期内难以实现再融资,从而将使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
上述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最终也将引发对整个市场的冲击。一方面,部分公司被迫调整公司资产结构、开展大量购并活动。在资本市场融资是公司愿意上市的最主要目的。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价值昂贵,资产重组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除了在二级市场套利的目的之外,最主要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成本极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能够以零成本重新获得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部分缓减因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给市场带来的扩容压力,以稳定投资者信心。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增发融资行为不断,给市场以巨大的压力。由于市场普遍认为上市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低,再融资以圈钱为主,因此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一旦上市公司发布增发消息,该公司股票就被大量抛售,股价急剧直下,也同时带动大盘的整体下降,市场畏增发猛于虎。在一旦有部分公司在政策限制之下,停止了以增发为主的再融资,将会在资金面和人气上缓和大盘的压力,巩固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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