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对我国投资银行业界的行为准则和竞争规则将产生重大影响。
凸显监管新思维
证监会加强对主承销商(券商的投行业务)管理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2000年21号文发布《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2001年48号文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107号文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近日公布的《办法》与以往两年的规定相比具有不少新特点,体现出监管部门的新思维。
明确禁例《办法》的一个新特点是从反方向明确投行执业人员“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违规将受到处罚的定量。以往的规定主要从正面指导投行执业人员“应该做什么”,例如要求尽责调查、审慎推荐、勤勉辅导、严格审查等等,这种“明确禁例”的监管方法是一种新思维。譬如交通规则,虽然没有规定如何操作驾驶,但明确违规事项及其处罚,简单实用。
污点纪录、公开明示《办法》主要考核的是“污点”,而非“亮点”;并对污点进行定性描述(共有13条),对污点大小进行量化处理(共有1、2、5、6、12五个分值),并进行累计处罚。而且更新颖的是,将污点记录在媒体或互联网站公开明示,对主承销商的信誉造成实质性的市场影响。这种“污点纪录”的监管方法,不同于以往“一单一结”和“点对点”操作,监管力度明显进一步加强。
处罚到自然人《办法》不仅对主承销商机构处罚,而且明确处罚投行执业人员,真正监管到风险的最根源点。结合2002年7月17日刊登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投行执业人员的聘用、注册及其业务档案将真正处于直接监管之下(如同注册会计师)。一般而言,自然人对风险的敏感远远大于法人机构,尤其是大多国有券商机构。因此对自然人的监管是比以往只对机构监管的深化。
处罚虚假手法洗练
众所周知,考核的难点是考核标准的认定,对此《办法》对主承销商污点考核标准讲究简单、客观。13项标准中有7条具有客观、简单判断的依据,包括,(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正式批评或监管谈话并记录在案(经谈话双方签字确认)的;(2)所推荐的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3)反馈意见函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予以书面回复,并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审核的;(4)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募集资金总额30%以上的;(5)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和次年的预警、预亏的;(6)因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处罚的;(7)因违反协会有关主承销业务的自律规则、行业规范的等。这些标准的认定都易找到客观的依据,有效避免纠纷。
处罚标准的分值分布是1、2、5、6、12,其中5分以上的重点处罚项目是发行人质量把握和故意虚假行为,包括,发行人当年业绩下滑50%,记6分;当年亏损的,记12分;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等。然而,其它处罚相对较轻,包括申报材料质量、披露不充分、反馈速度慢、回访不尽职、干扰发审会、自律不足等,记1分。这体现监管部门对市场投资者反应的重视,及对主承销商弄虚作假的严厉惩罚。
减少失分乃上策
在目前市场约束弱化的大环境中,“推荐通道数量”是主承销商之间的核心竞争优势,因此“通道经营”显得尤为重要,《办法》对污点行为的处罚也主要体现在减少通道数量方面。影响通道数量主要是5个方面的因素,包括(1)现有通道数量、(2)净资本、(3)以往主承销家数、(4)以往主承销金额、(5)不良计分纪录等,其中前4个因素是加分项,第5个因素是减分项。
相对而言,加分项的因素短期内难以改变,而减分项的因素随着《办法》实施而随时可能发生。而且,《办法》还提出了两个重要“投行经营指标”,一是券商“积分通道比”(污点积分/通道总数);二是券商“通道周转率”(当年推荐家数/通道总数),并根据这两项指标实行末位淘汰和奖励优胜机制。因此,减少失分项是保住现有通道,并增加通道数量的最有效方法。《办法》实行污点记录,近期的直接影响是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数量”,但随着污点记录的长期积累和公开明示,长期的影响将是主承销商的品牌效应,主承销商最终将从“通道经营”发展到“品牌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