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年报中必须披露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从已公布的2001年年报来看,尽管都单独辟出一部分谈公司治理问题,但大多数上市公司仅仅局限于形式,真正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很少。
投资者雾里看花
监管部门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连续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的年报内容和格式的披露规定,旨在一方面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另一方面是促使公司主动地向投资者披露治理的具体信息。从2001年开始,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披露治理信息,也可以说是今年年报的一大亮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披露本身是真实的,公司治理这朵美丽的鲜花实际上是被强制性地“贴到”年报中去的。虽然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都有专门的一节谈自身的治理制度,但可能是谁也搞不懂上市公司究竟要披露治理方面的哪些信息。这或许可以用“雾里看花”来形容投资者看到年报中披露的治理信息后的心情。
千篇一律,形式“重于”内容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要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建立一个责权利对等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对这方面信息的披露可以向投资者揭示公司最基础的运行和决策体系,从而使投资者能获得足够的信息,以相信公司在治理方面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但从年报中反映出来的公司治理披露来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千篇一律,形式要远远“重于”其实质内容。也就是说,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增加的治理信息披露中难以获得新的、有用的信息。这样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治理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的原因何在
从信息披露的动力来讲,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模式和内生性信息披露模式两大类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处于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即公司会选择尽可能地少披露信息。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尽完善;二是上市公司自身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不足。应该说,监管层提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习惯思维模式和现实环境下,上市公司就会选择打“擦边球”的办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投资者难以获得真正的公司治理信息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价格与公司业绩和基本面的关联性不大,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程度比较有限,因此市场本身的信息需求不足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在目前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十分猖獗、而且不严格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所应受的惩罚又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然就会趋利避害,其信息供给的动力自然也就相当缺乏。
公司应披露哪些治理信息
那么,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究竟应该披露哪些信息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根据现有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信息;二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治理信息。对于前者,信息披露的程度将主要取决于规定本身的完备性和合理性,以及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相应对策的能力和看待治理信息披露的态度。2001年年报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如果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应当明确说明。但从现已公布的年报来看,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约而同地宣布与相关规定没有差异,这对于第一次在年报中披露治理信息的上市公司来说,本身就值得怀疑。对于后者,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将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也就是说,治理信息的披露程度应能使投资者建立起信心,相信公司的治理机制确实是有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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