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规范非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流通》“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简评:此举推出并非象市场普遍的看法那样,仅仅是加强外资股流通的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扩大外资股流通渠道和方式,扩大外资股东退出渠道。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积极介入中国上市公司并购当中来。也就是说真正的目的是提高国内企业的吸引力,加快各种方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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