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配股:定价机制是关键 从本质上说,配股也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其特定的定价机制、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客观上加大了承销风险。如何通过市场询价机制合理确定配股价格,是2003年券商成功承销配股项目的关键所在。它对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合理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回归承销商市场中介服务的本质定位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配股发行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核心所在。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初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中指出,要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相信在新的政策环境下,配股发行市场会有所创新,券商大量包销配股余股的现象会有所遏制,配股融资方式将会得到发行人、投资者和券商的青睐,配股融资规模较2002年会有较大增长,发行效果也较2002年会有明显改善。 2002年,券商被迫包销配股达21.69亿元,占整个配股市场筹资量48%,有的券商因配股包销而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配股包销占用了券商的营运资金,对配股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剖析个中原因,对2003年券商规避类似风险有相当大的启示。 定价机制 从参与定价当事人的角色定位来说,由于配股定价是一个主观定价过程,主承销商作为一个“投资人”角色来参与定价,而不是作为一个“中介人”角色来参与定价,因而主承销商为降低发行风险尽可能压低配股价格,发行人为了多募集资金尽可能抬高配股价格,作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却无法参与定价的过程,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是否能为市场所接受,无法在发行前得到市场的认同,从而为配股发行埋下风险。 发行方式 配股是采取全额向老股东配售的的发行方式,由于老股东极其分散,该发行方式决定了承销商难以向配售对象开展推介工作。我国上市公司选择配股发行方式,常常是由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阻止该方案的实施,大股东通过了配股方案却常常不参与配股,中小股东不愿意配股,却不得不参与配股,这就使许多中小股东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售股票或放弃配股权,致使公司股票下跌。可以说,正是由于配股的这种发行方式也增加了配股发行风险。 发行程序 配股发行自刊登配股说明书之日起到配股缴款结束日止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即21天的时间。在这期间,公司股票一直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从配股缴款结束到配股获准流通也还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也就是,配股定价之后,该价格是否合理至少也得接受一个多月时间的市场检验,凡此种种,都必然增加了承销商的包销风险。 笔者认为,上述不足如果不妥善解决,2003年配股情况就不会有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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