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汪建熙日前指出:重大违法行为也将致使公司退市。监管部门目前正着手制订有关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退市办法。
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的退市,是《公司法》规定的退市情形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分别就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们已经对连亏3年公司推出了具体的退市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连续三年亏损的,有水仙电器(水仙B股)、粤金曼A、深中浩A(深中浩B)被终止上市。此外,琼民源A因属于上述第(一)项情形而退市。属于其他情形的退市案例,则一起也没有。这次即将启动让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退市的机制,标志着我们贯彻执行《公司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将来出台的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办法,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引人注目。
第一,违法行为由谁认定、怎样认定。上市公司有违法行为的案例是有的,甚至包括走私等行为。那么,违法行为由谁认定呢?违法行为由法院认定吗?但有些违法行为并不一定通过法院解决。如走私行为海关即可以查处。同时,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的行为,是否就是公司行为呢?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具体的公司经营活动。因此,也存在由于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策错误,导致并不反映公司意志的违法行为的出现。怎样界定各自的责任,由谁认定违法行为,目前均不清楚。
第二,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才算重大违法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无异议,那么,该行为是否算重大违法行为呢?“重大”和“轻微”的临界点在哪里?是否可以量化?笔者倾向于:如果是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该是可以用金额量化的。但这样一来,会否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屡有“轻微”违法行为出现的倾向?《公司法》规定,连亏公司退市制度出台后,连亏3年公司在2001年明显减少。但亏损一年公司却大为增加。2001年亏损公司至少会有143家,同比增长40%左右。如果上市公司将来出现一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群体,也应该不是我们愿意看见的。
第三,什么样的重大违法行为才算后果严重。上市公司如果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但如果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就同样涉及“后果严重”由谁认定、怎样认定的问题。对此,在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办法出台之前,依旧是个谜。
实际上,违法行为本身可能已经包含了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等行为。如,《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触犯《刑法》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公司法》把“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与“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并立,因此,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又未必属于将来出台的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办法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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