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各证券媒体发布了"证监会已拟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大股东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抵偿对上市公司负债的问题"的消息,简而言之,就是大股东将可用股份抵偿负债。
透过这个消息表面看实质,实际上大股东无偿大额占有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的情况在目前这个市场中是相当严重的。应该说,象三九医药(相关,行情)、兴业房产(相关,行情)等上市公司被披露的情况属于大股东占有其资金量特别大,上市公司已难已为继,不得不公布占用大额资金的事实,还有大量上市公司被大股东盘剥未尽者,恐怕也不会主动向市场"自首"。因此,出台的这一"大股东将可用股份抵偿负债"消息也从一个侧面注释了大股东的占资行为是相当普遍的。
该办法的拟定及将来的实施至少从某种程度上给了上市公司和市场投资者一个慰藉性的告白。在没有这个《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之前,一些受大股东拖累而ST者或行将退市者,如没有当地政府的特别扶持,连壳资源的价值都没有,更妄谈重组了。现在将拟定的这个办法至少使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利有了一定的依据,也为自身扭亏或加入重组大军增加了较重的砝码。另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的拟定也为大股东想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资金设下了一道坎,毕竟在这之前大股东的占资行为无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只是大股东手中的健身球,想怎么转就怎么转,但依据将拟定的办法,占资不还以股权来交易,可以动摇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地位。情况轻的可能会交出大股东的位置,严重者甚至会被扫地出门。从这一点来说,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资行为其本身就要掂量掂量了。
然而,事物一旦存在于世,则均具有辩证的二重性,有好也有坏。《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即其核心大股东将可用股份抵偿负债,也有其负面的影响。
首先,大股东如不想交出股权,用其旗下资产应对占资行为,就值得商榷,即大股东用于还债的资产是否值所还债。一般而言,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是一块优质资产,大股东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还有多少优质资产可以拿出手,如果用于抵债的资产比上市公司还差,那么无疑更加重了上市公司负担,比赖债不还还要差。
第二,有可能会形成大股东的恶意占资行为,极端的情况就是大股东想从上市公司抽身而退,其拥有的国有股、法人股又不能自由交易,变相地兑现不流通股权的方式就是不计后果地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尤其是资金。而且按目前非流通股权的转让价格看,仅处于上市公司净资产附近,如恶意占用,可大大超过大股东所拥有的上市公司那部分净资产,这对大股东而言,用区区不流通的股权,换回远大于转让所得的现金,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一旦实施,虽说从某些方面束缚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资行为,但这种约束从以上分析来看,作用并非很大,相反倒是为大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的变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想不让这种股权变现的案例出现,只有出台对大股东更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来约束大股东的某些行为,否则该办法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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